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歷史法規-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歷次修正:. 民國106 年06 月14 日 ... 條文對照表.PDF. 第18 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歷史法規友善列印歷史法規-顯示歷次修正條文法規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歷次修正:民國106年06月14日民國105年06月22日民國104年02月04日民國99年11月24日民國98年05月20日民國97年04月30日民國92年07月09日民國87年05月20日民國81年07月27日民國62年06月21日民國44年06月03日立法理由:條文對照表.PDF第18條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19條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第3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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