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法檢字第10204504040號. 主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

依據:行政 ...:::首頁設為首頁網站導覽下載專區常見問題English關於公報公報瀏覽公報查詢網路資源會員專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法檢字第10204504040號主  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論壇網頁(網址:http://locallaw.moj/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轉2308。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曾勇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lethcathinone)簡稱4-MEC,化學結構及藥理作用與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MMC)類似,施用後會產生內分泌失調、瞳孔放大、興奮、增加性慾、血清素缺乏、過度流汘、坐立不安、喋喋不休、牙關緊閉和磨牙、厭食、噁心及嘔吐等作用。

4-MEC雖無明顯生理依賴症狀,但可能造成心理依賴;雖目前仍少有致死報告,但用量過高或併用其他物質如酒精等,仍可能提升致死危險性,參考我國各檢驗及查緝單位已有多起查獲案件,聯合國雖未予列管,然先進國家如美國已依聯邦管制物質類似物執行條例比照第一級管制物質管理,英國亦列入ClassB管理。

另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rth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俗稱「酮體」,其並無醫療用途,亦無產業用途,然為製造「鹽酸羥亞胺」之先驅原料,並可製造愷他命毒品,除國內查緝單位有查獲案件外,世界各國亦有列入管制物質之例。

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會議審酌4-甲基乙基卡西酮具有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為避免該成分濫用,決議增列為第三級毒品。

另審酌鄰-氯苯基環戊基酮為製造「鹽酸羥亞胺」之先驅原料,並可製造愷他命毒品,為避免日趨濫用,決議增列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增列上開毒品品項,以加強管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照PDF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照PDF檔)   Top對於本網站提供之法規資訊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另有關公報之編印及訂閱事宜,請洽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5.5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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