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波拉病毒感染 | 伊波拉病毒感染

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列為第一類 ...伊波拉病毒感染FacebookLine列印取得短網址回上一頁取得短網址×網址複製關閉複製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列為第一類傳染病。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茲將「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列為第五類傳染病。

衛生服利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部授疾字第1030101208號公告,修正「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名稱為「伊波拉病毒感染」。

伊波拉病毒感染為伊波拉病毒所引起的嚴重急性疾病,其初期症狀為突然出現高燒、嚴重倦怠、肌肉痛、頭痛等,接著出現嘔吐、腹瀉、腹痛、皮膚斑點狀丘疹與出血現象。

重症者常伴有肝臟受損、腎衰竭、中樞神經損傷、休克併發多重器官衰竭。

實驗室檢驗則發現白血球、血小板降低、凝血功能異常與肝功能指數上升。

個案之致死率平均約50%,依過去疫情經驗約在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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