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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墮胎爭議(Abortion 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 ...

人格論証」. 功能論:有一定功能才算是人. 五項人格象徵的判準:.Addanexternallinktoyourcontentforfree搜索Addyourarticle首页文化道德道德議題墮胎爭議世界人物健康参考哲学宇宙教育文化概念生命语言...                                     ⓘ墮胎爭議墮胎爭議(Abortion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倫理、道德、價值、法律與宗教等的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1.簡介支持墮胎權的一方自稱「Pro-choice」(为選择),主張婦女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合法墮胎可以減少非法墮胎及孕婦死亡的比率;反對墮胎權的一方自述「Pro-life」(为生命),則強調人類胚胎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是一個「人」,因此不能隨意被他人剝奪的生命權,並有需要確保母親和胎兒的生命權。

兩方陣營常以「支持墮胎者」(Pro-abortionist)和「反墮胎運動者」(Anti-abortionist)等負面及攻擊性形容詞來形容對方,兩個詞彙也見於主流媒體上。

自1960至70年代,隨著性革命和女性主義興起,大部分西方國家陸續將墮胎合法化,特別是美國1973年羅訴韋德案容許墮胎合法後,墮胎權的爭議至此成為西方社會的主要社會議題,也是文化戰爭的一環。

正反兩方的訴求有其不同,皆試圖影響輿論而獲得支持,少數反對墮胎的激進份子會在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示威和抗議,甚至有時會使用暴力手段去攻擊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雖然在不少女性主義者及法律學者來說,墮胎權是女性的基本人權,關乎性別平等及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不過對於大多數人們而言,墮胎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包括有關於人格的開始、胎兒的生存權利,以及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利等。

在一些西方國家及拉丁美洲国家,墮胎已經成為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議題,其中反墮胎運動支持者試圖制定、維持和擴大法律對墮胎的禁止,而墮胎權支持者試圖廢除或放寬這些法律,同時減少墮胎的機會。

各國家或地區之間對於墮胎法律條文的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從徹底禁止墮胎程序到墮胎的公共資金等,而對於如何能夠安全流產的可能性,也依各地區有所不同。

                                     2.胎兒生命權生命權(Righttolife),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

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任何人生命,包括法律。

如果沒有死刑司法的管轄區生命是絕對的,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

如果有死刑的司法管轄區,必要經合法的法治下,被判死刑生命才可拿走。

精子和卵子結合成受精卵,受精卵在子宮內著床成為胎兒,胎兒成長後離開子宮成為嬰兒。

精子和卵子不是人,嬰兒是人。

胎兒介於嬰兒和精子卵子之間,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胎兒介於不是生命權和生命權之間。

反墮胎認為胎兒或一定時期胎兒是人,人有生命權,同樣胎兒有生命權,胎兒沒有行動,所以沒有死刑,所以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可除去胎兒生命,包括墮胎。

支持墮胎認為胎兒不是人,胎兒沒有生命權,可以墮胎除去。

                                     2.1.胎兒生命權人類定義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

胎兒或一定時間胎兒是否人在人的定義。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所以受精卵是人類。

結構論:當胎兒有一定身體結構就是人類。

如內臟出現或長成。

功能論:有生理或心理活動,獨立生存。

有思想、痛覺、記憶、心跳、離開子宮仍可生存。

結構功能論:有內臟出現一定出理一些活動。

不須證明有活動。

出生論:離開子宮就是人。

潛能論:包括以上,現在雖不是人但未來是人都是人。

有痛覺;時期: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時期:全部胎兒功能論:有心跳;時期:離開子宮仍可生存;時期:有記憶;時期:結構論;                                     2.2.胎兒生命權支持墮胎1.湯姆森JudithJarvisThomson的「小提琴家論証」theargumentofviolinist哲學家JudithThomson提出著名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假設有個小提琴家患了一個很奇怪的病,



2. 研究計畫-胚胎的道德地位研究-第三章 ...

[11] Mary Anne Warren原著,魏德驥譯,〈贊成墮胎的人格論證〉,《生死的抉擇:基本倫理學與墮胎》,台北:桂冠出版,民86年,頁181。

[12] ...網頁首頁2012/03/15研究計畫-胚胎的道德地位研究-第三章哲學層面─比較功能論與實體論第三章哲學層面胚胎道德地位研究─比較功能論與實體論在討論胚胎的位格定義當中有不同的爭議前,首先必須指出,「功能論」在論及位格定義時,與「實體論」的位格定義是不同的。

因兩理論不同的位格定義,接著對胚胎是否有位格亦有極顯著的影響。

談論位格的定義時,我們也要訂定「本性」與「功能」(NatureandFunction)的區別。

在此,「本性」的定義為二,本性一方面是在每一個存有物內的構造結構,因此也限定它活動的標準;另一方面,本性也是存有物內在動態的力量,按照它內在構造結構,讓每一個存有物達到圓滿生活的目的。

而理性的本性包括:自由意志、愛的能力、建立人際關係的能力等。

我們不談一個由潛能達到理性本性的個體,而是談一個個體已經擁有「理性本性」才定他擁有位格。

至於「功能」,可說是外在的表現,有的功能是將本性動態的力量展現出來。

以功能性的定義來判斷人是否為人,例如:是否有意識。

   以下將分為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簡介兩位西方功能論者與台灣學者功能論相同的論點、探討胚胎在這些理論中的地位,最後探討功能論在應用上產生的不一致問題。

第二部分是實體論的基本理論,將提出胚胎有個別實體與理性本性的特質。

最後是一些華人哲學學者提出胚胎道德地位有不同的論點,本文將針對其論點給予回應。

第一節功能論菲恩堡(JoelFeinberg)與瑪麗.安.渥倫(MaryAnneWarren)在西方哲學界,是著名的功能論者代表,兩人都發表了一套理論來證明胚胎不能具有與人相等的道德地位;在台灣則有東方哲學學者李瑞全教授使用功能論的理論,以下將分別論述這三位學者的看法。

本文也將提出,前兩位學者在自身的理論上,都呈現出理論與應用上出現極大的不一致性。

第一項菲恩堡的理論壹、基本理論菲恩堡是早期提出功能論的學者,他的道德人格理論以功能性的角度出發,舉出一套訂定位格人的標準。

在1973年,菲恩堡在“Abortion”[1]這篇文章中,提出創舉性的看法,影響許多倫理學家對胎兒與墮胎的看法。

菲恩堡對道德人格判準(Acriterionofpersonhood)是訂一套特性來滿足下列條件:「一是,沒有存在者是人格,除非他或她擁有那個特性;二是,任何存在者擁有的那個特性就是人格;三是,不論是誰只要他擁有那個特性,那個特性直接地訂定他有人格性。

」[2]菲恩堡將人格分為兩種:描述的道德人格(descriptivepersonhood)和規範的道德人格(normativepersonhood)。

「描述的道德人格」可說是在歸納的特性上,能有人的權利和尊嚴做為歸納的背景。

而「規範的道德人格」是指,一個具有人格的權利或本份。

因此「道德人格」的條件如下,這也就是後文會提到的c性徵:在常識的想法中,一個人格乃指那些存有,他們具有意識,對自己有一個概念及知覺到自己,能夠經驗到情緒,能夠推理和取得理解,能夠預先計劃,能夠進行他們計劃,而且能夠感受快樂和痛苦[3]。

菲恩堡對道德人格判準的建構有三類。

第一類是「種類判準」(TheSpeciesCriterion):「所有且只有屬於人類是道德人格」。

菲恩堡批評太過於侷限。

於是做了部分修正,成為「修正的種類判準」(TheModifiedSpeciesCriterion):「任何種類的任何一分子具有道德人格,如果這類擁有道德人格的特質」[4]。

但菲恩堡還是批評,認為一個人若屬於有道德特質的類,就可算他具有道德人格,如此並不合理。

應是個人本身就有此道德人格特性的表現才算是道德人格。

第二類是「嚴格意義的潛能判準」(TheStrictPotentialityCriterion)與「修訂的或循序漸進的潛能判準」(TheModifiedorGradualistPotentialityCriterion)。

前者的定義是,「任何的存有者如果已有此潛能將來可擁有c性徵,則他就是一道德人格」[5]。

不過菲恩堡批評,認為一個現在的權利不能靠將來會擁有道德人格。

「修訂或循序



3. 國立中央大學

著名的女性主義者,如華倫(Mary Ann Warren)即表示,由於胎兒並不具備人格性(personhood)的條件,因此,不具備任何道德地位,胎兒也不可以對懷孕者 ...  第31期 母親與胎兒的倫理關係從儒家倫理論母親胎兒關係李瑞全  父母子女是典型的家庭倫常關係,在儒家來說,這是天倫。

這種關係可說是每個人通常都具有的,也常是一個人所特有的個人人格同一性的不可缺的成份。

這種家庭倫理的關係對於關係中人的道德責任與義務有重要的決定性,即,決定我們在其中的相互對待的道德行為的規範或原則。

換言之,父母對子女所具有的義務責任不同於對其他人的子女。

一個人可能對其他人的子女沒有任何照顧而不會被指責為不道德,但是,如果對自己的子女,特別是尚未成年和需要照顧的子女沒有盡照顧的責任,則可以被批評為不道德,甚致可說是對兒童的虐待。

這種道德現象顯然表示家庭關係不可以視如一般的社會人際間的關係,或把父母子女視如一種各自獨立不相干的個體,只具有一般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已。

這可說由於父母子女之親密關係決定我們在這裡所採用的道德判斷或原則,不同於一般所謂自由個人主義式的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

這種親密關係在儒家倫理觀點上同時是最基本的道德車實踐的出發點,所謂「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註一)一語所表示的義理。

西方女性主義者從關懷倫理的角度也見出,特別是母親與子女之關係中所表現出的關懷,使得女性對相關的道德規範有不同於視相關的雙方如各自完全獨立個體的考量方式。

親密關係決定當事人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不同的親密程度界劃出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和應有的相互對待的規範。

但是,這種關係卻在考量母胎關係上常被忽略。

  一般而言,當母胎不發生衝突時,一般而言的「母親的涵育」(mothering)都意含母親最能全心全意為胎兒的福祉著想,甚致願意犧牲自己的福祉以保護胎兒。

但是,當發生衝突時,如在討論墮胎問題時(註二),母胎的權利義務卻常被視為如公民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衝突來分析與解決。

這一種取向,實是個人自由主義的表現。

著名的女性主義者,如華倫(MaryAnnWarren)即表示,由於胎兒並不具備人格性(personhood)的條件,因此,不具備任何道德地位,胎兒也不可以對懷孕者有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要求(註三)。

雖然她後來作了一點修訂,但仍判斷胎兒的道德地位不足以挑戰懷胎者作為一道德行動者所擁有的自律權利,特別是墮胎的決定(註四)。

湯遜(JudithJ.Thomson)更進而指出,縱使胎兒是一具有完全的生存權利的個體,如一位著名的小提琴師,藉由血管與一位女士身體相連,如果割斷相連的血管,小提琴師即死亡,但這位女士仍然可以拒絕提供身體給其使用而割斷相連的血管,正如懷孕者選擇墮胎時,會使胎兒死亡,懷孕者仍然有完全的道德權利如此做行動(註五)。

這種分析的取向,一方面固然是以母胎為兩個獨立生命的關係,同時也是以一般的公民式的關係來看待彼此的權利義務。

在墮胎問題上,這種觀點被視為自由主義、無條件支持墮胎的論點。

在另一端的觀點,即所謂保守主義的觀點,則認為墮胎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是不道德的。

但是,這種觀點在母胎關係上,卻與前者無異,即,都視為兩個獨立的生命體。

只是前者認為胎兒無任何生命權,而後者卻認為有完全的生命權。

因而雙方爭議似乎陷於某種意義下的,都是基於不同的價值前提而來的結論。

但是,後者支持胎兒具有完全的生命權卻或是建立在某一宗教信念上,而事實支持不足,或是基於某種潛能論證而有謬誤。

  對於母胎關係的分析,有學者認為可以有三種模型。

第一種如上所述的以母胎為各自獨立的生命體,第二種則是認為母胎是一單一生命體,胎兒只是母體的一部份,第三種則是以兩者為「非一非二」的關係(註六)。

在第一種模式中,如果視胎兒為具備完全的生命權,則無異把母體降抑為容器的工具;如果視胎兒為無異於一團細胞組織的生命,則胎兒雖與母親各為獨立生命體,但由於其倚賴性和不具備人格性,因而相對於作為獨立道德人格的母親所具有的權利,胎兒的生命權實無足輕重,母親的一切決定都必須被尊重。

在第二種模式之下,胎兒並不具備獨立地位,並沒有真正的母胎衝突的問題。

因而母親的決定即成為唯一的決定,也是唯一有權對其身體作出決定的獨立的人格個體(person)或道德行動者。

但是,正如Jo



4. 墮胎爭議

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的「小提琴家論証」(the argument of violinist). 哲學家Judith Thomson ... 沃倫(Mary Anne Warren)的「人格論証」. 功能論:有一定 ...墮胎爭議-WikiwandForfasternavigation,thisIframeispreloadingtheWikiwandpagefor墮胎爭議.墮胎爭議Connectedto:{{::readMoreArticle.title}}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bottomLinkPreText}}{{bottomLinkText}}ThispageisbasedonaWikipediaarticlewrittenbycontributors(read/edit).TextisavailableundertheCCBY-SA4.0license;additionaltermsmayapply.Images,videosandaudioareavailableundertheirrespectivelicenses.Coverphotoisavailableunder{{::mainImage.info.license.name||'Unknown'}}license.Coverphotoisavailableunder{{::mainImage.info.license.name||'Unknown'}}license.Credit:(seeoriginalfile).墮胎爭議Introduction簡介胎兒生命權人類定義支持墮胎反對墮胎條件爭議案例結果爭議支持反對支持反對參考資料來源參見{{current.index+1}}of{{items.length}}Date:{{current.info.dateOriginal||'Unknown'}}Date:{{(current.info.date|date:'mediumDate')||'Unknown'}}Credit:Uploadedby:{{current.info.uploadUser}}on{{current.info.uploadDate|date:'mediumDate'}}License:{{current.info.license.usageTerms||current.info.license.name||current.info.license.detected||'Unknown'}}License:{{current.info.license.usageTerms||current.info.license.name||current.info.license.detected||'Unknown'}}ViewfileonWikipediaSuggestascoverphotoWouldyouliketosuggestthisphotoasthecoverphotoforthisarticle?Yes,thiswouldmakeagoodchoiceNo,nevermindThankyouforhelping!Yourinputwillaffectcoverphotoselection,alongwithinputfromotherusers.ListentothisarticleThanksforreportingthisvideo!{{result.lang}}{{result.T}}NomatchingarticlesfoundSearchforarticlescontaining:{{search.query}}Ohno,there'sbeenanerrorPleasehelpussolvethiserrorbyemailingusatsupport@wikiwand.comLetusknowwhatyou'vedonethatcausedthiserror,whatbrowseryou'reusing,andwhetheryouhaveanyspecialextensions/add-onsinstalled.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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