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爭議(Abortion 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 ... | 人格論証

人格論証」. 功能論:有一定功能才算是人. 五項人格象徵的判準:.Addanexternallinktoyourcontentforfree搜索Addyourarticle首页文化道德道德議題墮胎爭議世界人物健康参考哲学宇宙教育文化概念生命语言...                                     ⓘ墮胎爭議墮胎爭議(Abortiondebate)是一個迄今仍無定論、並且涉及倫理、道德、價值、法律與宗教等的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1.簡介支持墮胎權的一方自稱「Pro-choice」(为選择),主張婦女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合法墮胎可以減少非法墮胎及孕婦死亡的比率;反對墮胎權的一方自述「Pro-life」(为生命),則強調人類胚胎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是一個「人」,因此不能隨意被他人剝奪的生命權,並有需要確保母親和胎兒的生命權。

兩方陣營常以「支持墮胎者」(Pro-abortionist)和「反墮胎運動者」(Anti-abortionist)等負面及攻擊性形容詞來形容對方,兩個詞彙也見於主流媒體上。

自1960至70年代,隨著性革命和女性主義興起,大部分西方國家陸續將墮胎合法化,特別是美國1973年羅訴韋德案容許墮胎合法後,墮胎權的爭議至此成為西方社會的主要社會議題,也是文化戰爭的一環。

正反兩方的訴求有其不同,皆試圖影響輿論而獲得支持,少數反對墮胎的激進份子會在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示威和抗議,甚至有時會使用暴力手段去攻擊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雖然在不少女性主義者及法律學者來說,墮胎權是女性的基本人權,關乎性別平等及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不過對於大多數人們而言,墮胎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包括有關於人格的開始、胎兒的生存權利,以及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利等。

在一些西方國家及拉丁美洲国家,墮胎已經成為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議題,其中反墮胎運動支持者試圖制定、維持和擴大法律對墮胎的禁止,而墮胎權支持者試圖廢除或放寬這些法律,同時減少墮胎的機會。

各國家或地區之間對於墮胎法律條文的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從徹底禁止墮胎程序到墮胎的公共資金等,而對於如何能夠安全流產的可能性,也依各地區有所不同。

                                     2.胎兒生命權生命權(Righttolife),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

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任何人生命,包括法律。

如果沒有死刑司法的管轄區生命是絕對的,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

如果有死刑的司法管轄區,必要經合法的法治下,被判死刑生命才可拿走。

精子和卵子結合成受精卵,受精卵在子宮內著床成為胎兒,胎兒成長後離開子宮成為嬰兒。

精子和卵子不是人,嬰兒是人。

胎兒介於嬰兒和精子卵子之間,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胎兒介於不是生命權和生命權之間。

反墮胎認為胎兒或一定時期胎兒是人,人有生命權,同樣胎兒有生命權,胎兒沒有行動,所以沒有死刑,所以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可除去胎兒生命,包括墮胎。

支持墮胎認為胎兒不是人,胎兒沒有生命權,可以墮胎除去。

                                     2.1.胎兒生命權人類定義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

胎兒或一定時間胎兒是否人在人的定義。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所以受精卵是人類。

結構論:當胎兒有一定身體結構就是人類。

如內臟出現或長成。

功能論:有生理或心理活動,獨立生存。

有思想、痛覺、記憶、心跳、離開子宮仍可生存。

結構功能論:有內臟出現一定出理一些活動。

不須證明有活動。

出生論:離開子宮就是人。

潛能論:包括以上,現在雖不是人但未來是人都是人。

有痛覺;時期: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時期:全部胎兒功能論:有心跳;時期:離開子宮仍可生存;時期:有記憶;時期:結構論;                                     2.2.胎兒生命權支持墮胎1.湯姆森JudithJarvisThomson的「小提琴家論証」theargumentofviolinist哲學家JudithThomson提出著名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假設有個小提琴家患了一個很奇怪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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