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胚胎的道德地位研究-第三章 ... | 人格論証

[11] Mary Anne Warren原著,魏德驥譯,〈贊成墮胎的人格論證〉,《生死的抉擇:基本倫理學與墮胎》,台北:桂冠出版,民86年,頁181。

[12] ...網頁首頁2012/03/15研究計畫-胚胎的道德地位研究-第三章哲學層面─比較功能論與實體論第三章哲學層面胚胎道德地位研究─比較功能論與實體論在討論胚胎的位格定義當中有不同的爭議前,首先必須指出,「功能論」在論及位格定義時,與「實體論」的位格定義是不同的。

因兩理論不同的位格定義,接著對胚胎是否有位格亦有極顯著的影響。

談論位格的定義時,我們也要訂定「本性」與「功能」(NatureandFunction)的區別。

在此,「本性」的定義為二,本性一方面是在每一個存有物內的構造結構,因此也限定它活動的標準;另一方面,本性也是存有物內在動態的力量,按照它內在構造結構,讓每一個存有物達到圓滿生活的目的。

而理性的本性包括:自由意志、愛的能力、建立人際關係的能力等。

我們不談一個由潛能達到理性本性的個體,而是談一個個體已經擁有「理性本性」才定他擁有位格。

至於「功能」,可說是外在的表現,有的功能是將本性動態的力量展現出來。

以功能性的定義來判斷人是否為人,例如:是否有意識。

   以下將分為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簡介兩位西方功能論者與台灣學者功能論相同的論點、探討胚胎在這些理論中的地位,最後探討功能論在應用上產生的不一致問題。

第二部分是實體論的基本理論,將提出胚胎有個別實體與理性本性的特質。

最後是一些華人哲學學者提出胚胎道德地位有不同的論點,本文將針對其論點給予回應。

第一節功能論菲恩堡(JoelFeinberg)與瑪麗.安.渥倫(MaryAnneWarren)在西方哲學界,是著名的功能論者代表,兩人都發表了一套理論來證明胚胎不能具有與人相等的道德地位;在台灣則有東方哲學學者李瑞全教授使用功能論的理論,以下將分別論述這三位學者的看法。

本文也將提出,前兩位學者在自身的理論上,都呈現出理論與應用上出現極大的不一致性。

第一項菲恩堡的理論壹、基本理論菲恩堡是早期提出功能論的學者,他的道德人格理論以功能性的角度出發,舉出一套訂定位格人的標準。

在1973年,菲恩堡在“Abortion”[1]這篇文章中,提出創舉性的看法,影響許多倫理學家對胎兒與墮胎的看法。

菲恩堡對道德人格判準(Acriterionofpersonhood)是訂一套特性來滿足下列條件:「一是,沒有存在者是人格,除非他或她擁有那個特性;二是,任何存在者擁有的那個特性就是人格;三是,不論是誰只要他擁有那個特性,那個特性直接地訂定他有人格性。

」[2]菲恩堡將人格分為兩種:描述的道德人格(descriptivepersonhood)和規範的道德人格(normativepersonhood)。

「描述的道德人格」可說是在歸納的特性上,能有人的權利和尊嚴做為歸納的背景。

而「規範的道德人格」是指,一個具有人格的權利或本份。

因此「道德人格」的條件如下,這也就是後文會提到的c性徵:在常識的想法中,一個人格乃指那些存有,他們具有意識,對自己有一個概念及知覺到自己,能夠經驗到情緒,能夠推理和取得理解,能夠預先計劃,能夠進行他們計劃,而且能夠感受快樂和痛苦[3]。

菲恩堡對道德人格判準的建構有三類。

第一類是「種類判準」(TheSpeciesCriterion):「所有且只有屬於人類是道德人格」。

菲恩堡批評太過於侷限。

於是做了部分修正,成為「修正的種類判準」(TheModifiedSpeciesCriterion):「任何種類的任何一分子具有道德人格,如果這類擁有道德人格的特質」[4]。

但菲恩堡還是批評,認為一個人若屬於有道德特質的類,就可算他具有道德人格,如此並不合理。

應是個人本身就有此道德人格特性的表現才算是道德人格。

第二類是「嚴格意義的潛能判準」(TheStrictPotentialityCriterion)與「修訂的或循序漸進的潛能判準」(TheModifiedorGradualistPotentialityCriterion)。

前者的定義是,「任何的存有者如果已有此潛能將來可擁有c性徵,則他就是一道德人格」[5]。

不過菲恩堡批評,認為一個現在的權利不能靠將來會擁有道德人格。

「修訂或循序


常見健康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