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立法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未來新法公布施行後,將更能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守護國人免於毒害,貫徹毒品零容忍之政府執法態度。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 ::: 會議資訊.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法制局業務職掌介紹重要通過法案研究成果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活動翦影組織圖重要通過法案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重要通過法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為: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同時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擴大納入毒品審議程序之範圍,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因應戒癮治療之需求,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等。

    上述修正採重罪重罰之立法態度,從速列管新興毒品以遏止散播,另新增擴大沒收制度以剝奪不法所得,降低犯罪誘因;而對犯行輕微或施用毒品之人,則給予自新及戒除毒癮之適當刑事處遇,使其能澈底脫離毒品危害,以落實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

未來新法公布施行後,將更能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守護國人免於毒害,貫徹毒品零容忍之政府執法態度。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



2. 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簡介-新舊法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8 年12 月17 日修正、109 年1 月15 日公布,將於109年7月15日生效,爰彙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釋字與修法簡介, ...網站主選單輸入手機下載官方APP,購物更便利免費傳送載點至手機訂單查詢會員專區我的收藏我的優惠券會員登出會員登入/註冊0最新加入項目{{::SalePage.PointsPayPair.PairsPoints|number}}點+{{::SalePage.PointsPayPair.PairsPoints|number}}點結帳購物車內目前沒有商品語系幣別商品分類商品分類首頁國考新資訊司法官律師|法律新訊即時報|龙律|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簡介-新舊法之適用比較全部分類贈品贈品司法官律師|法律新訊即時報|龙律|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簡介-新舊法之適用比較2020/05/13司法官律師|法律新訊即時報|龙律|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簡介-新舊法之適用比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公布,將於109年7月15日生效,爰彙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釋字與修法簡介,以供參酌。

FB貼文Email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簡介-新舊法之適用比較,刑事法觀點 撰文/龙律.106年律師財稅法組第6名.107年司三等書記官第3名壹、發想緣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公布,將於109年7月15日生效,爰彙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釋字與修法簡介,以供參酌。

 貳、釋字790號解釋意旨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概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憲(一)目的正當性立法者鑒於栽種大麻對生命、身體法益之侵害具一定程度之危險性,為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以刑罰予以管制,具有正當目的。

(二)牴觸罪刑相當原則人身自由乃憲法第8條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者雖得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惟刑罰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且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罪刑相當原則。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未設有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顯失公允,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合憲(一)    差別待遇之存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僅適用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不適用第12條第2項之罪,形成差別待遇之存在。

惟立法者就刑度之 ,為刑事政策之選擇,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如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二)  差別待遇之正當性自白減刑之規定,係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而栽種大麻罪之證據蒐集、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較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容易,故立法者基於偵審成本等因素之考量,不適用栽種大麻罪,其所形成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參、法務部修正草案一、修法動機: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旨在加重製毒、販毒、運毒者之刑責,並防制新興毒品之氾濫。

二、草案要旨:(一)  因應新興毒品及實務運作之需求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在不影響證據認定之情形下,經取樣後在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修正條文第18條)。

為供新興毒品檢測所需的標準品,毒品檢驗機構發現新興毒品或成分時,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得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自行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

(修正條文第18條)。

驗餘之尿液檢體,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得供醫藥或研究機構領用,其領用準則授權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修正條文第33條之1)。

(二)擴大戒癮治療處遇之適用範圍現行體制,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始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

為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且多元處遇,及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擴大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適用。

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為不同條件或期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且撤銷緩起訴處分者,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有戒癮治療之適用,並建立適當之評估機制(修正條文第24



3. 吸毒者是病患非罪犯?毒品新法上路理想與現實陷兩難

今年7月上路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放寬對吸毒者的限制規範,原本吸毒初犯,​5年內再犯就要被判刑,現在觀察期限縮短到3年,但相關法律 ...閱讀全文0顧上鈞鍾德榮2020年10月26日下午4:18·4分鐘(閱讀時間)今年7月上路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放寬對吸毒者的限制規範,原本吸毒初犯,5年內再犯就要被判刑,現在觀察期限縮短到3年,但相關法律配套不足,讓基層法官與檢察官無所適從,造成吸毒者訴訟判決上的空窗期。

圖/TVBS戒毒成功者:「看人家吃藥什麼樣子都有,有那種臉流鼻水然後傻傻的樣子,還有吃到像中邪一樣,死在我面前的也有。

」娓娓闡述吸毒後的醜態,過來人用自身經驗,刻劃最血淋淋的教材。

戒毒成功者:「我遇過一個人,他說他昨天好像有吸食安非他命,所以今天被送到醫院去,很擔心說他的生殖器是不是變小,因為醫生有講然後我朋友去廁所,他在廁所就看著自己的生殖器15分鐘,然後我也親眼看到,就是跟他原本的大小差很多。

」毒品的危害大家都懂,有時是青少年誤入歧途,但更多時候吸毒者本身,根本無從選擇。

少年調查保護官陳甘華:「以為吸毒的是孩子,那孩子是最大問題,沒有,有時候發現是原生父母,那個破碎的問題,才是引發孩子毒品的問題。

」圖/TVBS今年上路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特別放寬給吸毒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原本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第一次被抓到強制勒戒後,只要5年內再犯就得坐牢服刑,現在放寬條件,只要初犯後3年內不再犯,就會被視為有戒毒的可能,不用受罰,而是以勒戒或醫療代替。

東吳法律系刑法教授蕭宏宜:「那就是說讓更多吸毒的人,更有可能先透過剛剛提到的觀察勒戒,或戒治的方式來治療,那你想你把這樣的人,單純的丟到監獄去關他幾年眼不見為淨,那關出來之後假設他的毒癮沒有解決,那這不是我們替我們自己還有社會大眾,製造更大顆的炸彈嗎。

」但最高法院8月開會卻再加碼,認為只要距離上次勒戒超過3年者,不管中間是否有施打毒品,一律轉由勒戒處理,讓基層法官與檢察官,在量刑時無所適從,甚至有人擔憂會形成法律的空窗期,讓吸毒慣犯在外趴趴走繼續吸毒。

律師/前檢察官高宏銘:「所謂的空窗期應該是說,大家目前不知道怎麼適用,今年就10/29再過幾天,大法庭要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言詞辯論,麻煩是說如果我現在做了一個決定,跟之後大法庭的見解不一樣,那我可能就要花時間,重新透過訴訟程序來把它做個調整。

」法務部表示,會尊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見解,在結果出爐後儘速擬定方法,而毒品防制條例這次的修法精神,其實是法律界的主流觀點。

記者顧上鈞:「現在司法改革的主要共識,是把吸毒者視為病人而非犯人,畢竟透過坐牢並沒辦法解除毒癮,解除社會問題,因此透過治療來取代刑罰,可能會是比較好的方式,但問題就出在,理想狀況跟現實配套仍有落差。

」圖/TVBS將吸毒者視為病患,是否會拖垮醫療體系,勒戒成功後出院,是否有足夠強大的社會關懷網,能防止再犯,這通通都是問題。

東吳法律系刑法教授蕭宏宜:「我們這個國家有6萬6千名左右的受刑人,有接近半數都跟毒品犯罪有關,不管是醫療資源還是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這是當然嘛,但倒也不可能不去試試看,有沒有辦法做得比現在還要好。

」法務部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計畫,預計投入153億經費,並且加強校園緝毒,保護匿名檢舉不限證人筆錄,希望在理想與實務間取得平衡,達到毒品防治的效果。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執法者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有可能是我們在法條,在建立處理模式上還不夠成熟,我想這當然要必須做必要的補充。

」不少人陷入毒品的漩渦,往往費盡力氣也無法擺脫,刑罰能達到肉體的監禁,卻無法解除心理的牢籠,如何解救吸毒者,並嚴懲販毒者,永遠是毒品防制最難解的任務。

《TVBS》提醒您:◎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更多TVBS報導有警察!違停遭盤查男竟「吞毒」欲滅證車呢?嫌破窗闖宅行竊囂張拿鑰匙偷車「娃娃機大盜」偷遍高屏!被逮還咬傷警胸求刑無期以上4歲女童遭虐餵毒致死埋屍Yahoo奇摩新聞(記者裴璐)·25分鐘前何孟遠首露面⋯深夜在車上情緒崩潰鼓鼓3度緊張求:看一下我們《全明星》何孟遠在爆出劈腿采子後,19日凌晨12點半在IG開直播,他坐在車上,提到自己這幾天心情很複雜,他知道自己要承擔所有的事,對於荳荳的閨密元元跟陳敬宣在他每一則po文底下留言,他表示,「我沒有多做回應,因為我覺得他們再怎麼說,也不會比我們更了解,我也希望大家不要罵他們,我能理解他們的立場,他們只是要幫朋友。

」TVBS新聞網·1小時前台日甜滋滋!



4.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 年內施用毒品遭查獲 ...

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 年內施用毒品遭查獲,是否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就此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提案刑事大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4/1901:21《》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年內施用毒品遭查獲,是否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就此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2020-11-05裁判字號: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案由摘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92.07.0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24條(97.04.3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24條(106.06.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3、24、35-1、36條(109.01.15)刑事訴訟法第1、23、24、253-1、253-2條(109.01.15)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3、7、11條(102.06.26)要  旨: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同條例第2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現尚未施行),同條例第20、23條等規定,已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則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原無施用毒品紀錄之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因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之必要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附命緩起訴」確定,並依同條第2項就前案提起公訴。

被告再於前案「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年內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檢察官就後案直接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繫屬於法院,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則此時是否仍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經評議後擬採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爰依法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法源編註:1.本則裁定,係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就法律爭議所採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歧異,爰依法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刑事提案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上 訴 人 即被告柯國智下列法律問題,本庭經評議後,認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先前裁判存有潛在歧異,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業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同條例第2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現尚未施行),同條例第20、23條等規定,已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則於毒品條例修正前,原無施用毒品紀錄之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下稱前案),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及修正前毒品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後,因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之必要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附命緩起訴」確定,並依同條第2項就前案提起公訴。

被告再於前案「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年內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下稱後案),檢察官就後案直接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同),現繫屬於法院,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則此時是否仍有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理由壹、本案基礎事實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柯國智(下稱被告)前於106年3月17日及同年4月5日,分別因初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規定,為「附命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7月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7月4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於106年12月12日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並就上開初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提起公訴,且經判處罪刑確定(一犯)。

再先後於106年9月10日(二犯)、107年2月1日(三犯)各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起訴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

其仍於107年2月21日、24日,又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各1次(四犯,即本案),經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提起公訴,復經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1罪刑,被告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為該院於108年10月2日駁回其第二審上訴,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5. 毒品新法上路案件停擺問題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今年七月中上路,最高法院刑庭會議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無論三年內是否再犯,均應...udn社會焦點事件聽新聞test0:00/0:00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HTML5Audio!😢毒品新法上路案件停擺問題大2020-10-1803:5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台北報導檢察官毒品關閉毒品條例修法對於吸毒者再犯,是否要強制勒戒規定不明,如今勒戒所人滿為患,無法協助吸毒者戒毒,恐引發社會問題。

本報資料照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今年七月中上路,最高法院刑庭會議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無論三年內是否再犯,均應再聲請觀察勒戒,對全國法院、地檢署投下震撼彈,全台上萬件毒品案件停擺,吸毒者被抓後的處置出現空窗期,基層檢察官、法官怨聲四起,最高法院大法庭訂十月廿九日開庭決定統一作法。

基層院檢怨聲四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規定,若犯施用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第一、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五年後再犯,檢察官應再聲請觀察勒戒;修法後則規定,再犯毒品罪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年限縮短為「三年」,其餘不變。

新制七月十五日上路,最高法院八月的刑庭會議多數認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後逾三年再犯,無論期間是否再犯、起訴判刑,應再給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才能落實修法後寬厚刑事政策變革。

但新見解改變過去作法,一名檢察官指出,先前在法院、地檢署裡的吸毒案件,距離首次觀察勒戒逾三年再犯者,要再給予觀察勒戒機會,或要循舊法直接起訴判刑,攸關當事人權益、刑事補償或非常上訴等問題。

等大法庭統一見解由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刑庭會議結論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各地檢察官「不知道如何處理手邊的吸毒案件」,高檢署最後召集各地檢署開會討論後,建議偵查中的毒品案件,被告若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治療完畢後已超過三年,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但是裁定確定後「暫不執行」,等到大法庭統一見解後再處理。

此外,審理中案件,吸毒被告若觀察、勒戒超過三年,檢察官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者,宜提起上訴;判決定讞者,等大法庭見解統一後辦理。

有檢察官說,講白就是「還沒確定的不要讓它確定,還沒執行得先不要讓它執行」,避免衍生後續刑事補償問題。

勒戒所憂壓力大增檢察官說,若大法庭未來統一見解和刑事庭會議多數意見不同,所有案件只能重新再來,基層無奈「白做工」也只能照辦,「冒然公布全新見解,最後累死三軍」,若最高法院起初即透過大法庭程序統一見解,如今就不會衍生出這麼多問題。

此外,有檢察官說,若未來大法庭見解和刑事庭會議多數意見一致,會造成以往要起訴判刑、得易科罰金的當事人,全改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恐造成勒戒所的壓力和負擔。

檢察官毒品澎湖防制藥癮賴峰偉籲加入反毒守門人行列2男疑毒駕自撞路樹!一重傷一輕傷警眼尖車內搜出槍毒防毒品流竄夜店高市要業者加入「特營防毒網」田徑/向毒品SayNo鄭兆村、陳奎儒等六人任反毒大使下午剛震完高雄新興區驚傳舊大樓外牆倒塌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二路與同愛街口,今下午4點36分1棟5樓建築物、舊今日戲院外牆傳出倒塌,高市消防局已派特搜等多個分隊出動...2021-01-2817:09影/陸船越界捕1650公斤漁獲海巡強勢登檢押返9人偵辦一艘大陸漁船「閩連漁65866」昨天在彭佳嶼北20.5浬處違規拖網作業,我海巡全程錄影蒐證,經強勢登檢後將船上9人押返隊...2021-01-2212:17F-5E失事26天後屏東南仁漁港邊尋獲潘穎諄遺體空軍兩架F-5E戰機上月22日疑在空中擦撞墜海,飛官潘穎諄失蹤26天後,今天上午搜救人員在南仁漁港周邊礁岩縫發現疑似潘穎...2021-04-1809:01高雄甲仙過火儀式傷患人數攀升24人下山就醫高雄甲仙震威宮舉辦遶境活動,今天下午進行過火儀式時發生意外,庄頭轎班成員與信眾一起踏在熾熱木炭上,疑因現場工作人員降溫不...2021-04-1719:45高雄甲仙宮廟過火儀式驚傳意外13人燒燙傷緊急送醫高雄市甲仙區震威宮今天舉辦廟會活動,進行過火儀式時發生意外,多達13人燙傷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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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積極

... 毒品犯罪,及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重生,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於今(17)日三讀通過,讓我國防制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首頁公告訊息新聞發布回上一頁轉寄文章友善列印A-AA+新聞發布發布日期:108/12/17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犯罪之危害為展現政府重罪重懲、痛打毒品之決心,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犯罪之危害,法務部除貫徹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在緝毒、拒毒、防毒、反毒多管齊下,全力打擊毒品犯罪外,更為有效遏止重大毒品犯罪,及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重生,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於今(17)日三讀通過,讓我國防制毒品之法制,更加完備而能與時俱進,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重罪重懲、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同時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之空窗期。

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明定判決確定前,在不影響證據認定之前提下,經取樣後即得銷燬,以解決部分毒品具有危險性或有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問題。

緩起訴處遇模式之多元化:因應戒癮治療之需求,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

此次修法,法務部基於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對於販毒等重大犯行採從重從嚴處罰,且新增擴大沒收制度以澈底剝奪不法所得;而對犯行輕微或施用毒品之人,則給予自新及戒除毒癮之適當刑事處遇,使其能徹底脫離毒品危害。

另並修正關於毒品列管之審議方式,以符合實務查緝所需,並能與國際緝毒接軌。

法務部將於新法施行後,持續貫徹政府反毒決心,對於毒品犯罪零容忍,為營造國人無毒家園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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