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 年內施用毒品遭查獲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

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 年內施用毒品遭查獲,是否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就此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提案刑事大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4/1901:21《》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年內施用毒品遭查獲,是否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就此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2020-11-05裁判字號: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案由摘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92.07.0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24條(97.04.3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24條(106.06.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3、24、35-1、36條(109.01.15)刑事訴訟法第1、23、24、253-1、253-2條(109.01.15)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3、7、11條(102.06.26)要  旨: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同條例第2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現尚未施行),同條例第20、23條等規定,已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則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原無施用毒品紀錄之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因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之必要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附命緩起訴」確定,並依同條第2項就前案提起公訴。

被告再於前案「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年內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檢察官就後案直接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繫屬於法院,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則此時是否仍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經評議後擬採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爰依法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法源編註:1.本則裁定,係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就法律爭議所採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歧異,爰依法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刑事提案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上 訴 人 即被告柯國智下列法律問題,本庭經評議後,認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先前裁判存有潛在歧異,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業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同條例第2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現尚未施行),同條例第20、23條等規定,已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則於毒品條例修正前,原無施用毒品紀錄之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下稱前案),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及修正前毒品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後,因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之必要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附命緩起訴」確定,並依同條第2項就前案提起公訴。

被告再於前案「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年內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下稱後案),檢察官就後案直接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同),現繫屬於法院,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則此時是否仍有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理由壹、本案基礎事實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柯國智(下稱被告)前於106年3月17日及同年4月5日,分別因初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規定,為「附命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7月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7月4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於106年12月12日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並就上開初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提起公訴,且經判處罪刑確定(一犯)。

再先後於106年9月10日(二犯)、107年2月1日(三犯)各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起訴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

其仍於107年2月21日、24日,又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各1次(四犯,即本案),經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提起公訴,復經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1罪刑,被告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為該院於108年10月2日駁回其第二審上訴,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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