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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名稱: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第五條. 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 ...目前線上:629人,瀏覽人次:598729912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時間:中華民國081年03月18日所有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

第三條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第四條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第五條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應於手術前及手術後,給予適當之諮詢服務。

第六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己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停止補發或換發。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其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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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優生保健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優生保健法EN修正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阻塞或切斷,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第5條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前項指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第6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第8條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10條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11條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

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第四章罰則第12條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13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



3. 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的規定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 ...¡@¡@ Àu¥Í«O°·ªk¤H¤u¬y²£¤Îµ²²Ï¤â³Nªº³W©w  ²Ä¤E±øÃh¥¥°ü¤k¸g¶EÂ_©ÎÃÒ©ú¦³¤U¦C±¡¨Æ¤§¤@ªÌ¡A±o¨Ì¨ä¦ÛÄ@¡A¬I¦æ¤H¤u¬y²£¡G¡]¬°²Ä¤»¶µ»Ý±o°t°¸¦P·N¡^¤@¡B¥»¤H©Î¨ä°t°¸±w¦³ÃªÀu¥Í¤§¿ò¶Ç©Ê¡B¶Ç¬V©Ê¯e¯f©Îºë¯«¯e¯fªÌ¡C¤G¡B¥»¤H©Î¨ä°t°¸¤§¥|µ¥¿Ë¥H¤º¤§¦å¿Ë´«¦³ÃªÀu¥Í¤§¿ò¶Ç©Ê¯e¯fªÌ¡C¤T¡B¦³Âå¾Ç¤W²z¥Ñ¡A¨¬¥H»{©wÃh¥¥©Î¤À®Y¦³©Û­P¥Í©R¦MÀI©Î¦M®`¨­Åé©Îºë¯«°·±dªÌ¡C¥|¡B¦³Âå¾Ç¤W²z¥Ñ¡A¨¬¥H»{©w­L¨à¦³·î§Îµo¨|¤§¸·ªÌ¡C¤­¡B¦]³Q«Á¡B»¤«Á©Î¨Ìªk¤£±oµ²±BªÌ¬Û«Á¦Ó¨ü¥¥ªÌ¡C¤»¡B¦]Ãh¥¥¥Í²£¡A±N¼vÅT¨ä¤ß²z°·±d©Î®a®x¥Í¬¡ªÌ¡C¥¼±B¤§¥¼¦¨¦~¤H©Î¸Tªv²£¤H¡A¨Ì«e¶µ³W©w¬I¦æ¤H¤u¬y²£¡AÀ³±oªk©w¥N²z¤H¤§¦P·N¡C¡@     ²Ä¤Q±ø¤w±B¨k¤k¸g°t°¸¦P·NªÌ¡A±o¨Ì¨ä¦ÛÄ@¡A¬I¦æµ²²Ï¤â³N¡C¦ý¸g¶EÂ_©ÎÃÒ©ú¦³¤U¦C±¡¨Æ¤§¤@ªÌ¡A±o³w¨Ì¨ä¦ÛÄ@¦æ¤§¡G¤@¡B¥»¤H©Î¨ä°t°¸±w¦³ÃªÀu¥Í¤§¿ò¶Ç©Ê¡B¶Ç¬V©Ê¯e¯f©Îºë¯«¯e¯fªÌ¡C¤G¡B¥»¤H©Î¨ä°t°¸¤§¥|µ¥¿Ë¥H¤º¤§¦å¿Ë´«¦³ÃªÀu¥Í¤§¿ò¶Ç©Ê¯e¯fªÌ¡C¤T¡B¥»¤H©Î¨ä°t°¸Ãh¥¥©Î¤À®Y¡A¦³¦M¤Î¥ÀÅé°·±d¤§¸·ªÌ¡C¥¼±B¨k¤k¦³¿ú¦V¦ý®Ñ©Ò©w±¡¨Æ¤§¤@ªÌ¡A¬I¦æµ²²Ï¤â³N¡A±o¨Ì¨ä¦ÛÄ@¦æ¤§;¥¼±B¤§¥¼¦¨¦~¤H©Î¸Tªv²£¤H¡A¬I¦æµ²²Ï¤â³N¡AÀ³±oªk©w¥N²z¤H¦P·N¡C¡@¦Wªk¦Dªk¬ÛÃö³W©w¡G¤@¡Bª½¨t¥|µ¥¦å¿Ë¸T¤îµ²±B¤G¡B®Ç«Y¤»µ¥¦å¿Ë¸T¤îµ²±B¡]84.8.24­×¥¿¡^¡@



4. 你知道養貓狗依法要「節育」嗎?

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但什麼是特定寵物呢? 標籤: 節育, 寵物, 絕育, 飼主, 結紮, 特定寵物, 動保法, 貓, 植晶片, 生命 ...2018/09/25,社會Photocredit:yanifarnetCC0publicdomain法操FOLLAW法操是一個司法監督媒體,將以檢調問題作為監督重點,揪出台灣大小案件的檢察官繆誤。

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文: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為了要降低寵物棄養率、流浪動物數量,所以要落實動保法的規定,若在今年(2018)10月以前,未將寵物節育者,將開罰5萬元。

由於只有有植晶片的寵物才能管理,不少民眾抱怨,幫自己的寵物植晶片反而變成懲罰的對象。

但為什麼台北市政府可以開罰呢?飼主應幫特定寵物節育為了保障寵物不隨意被販售,動保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販賣特定寵物。

同條第3項更規定,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

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但什麼是特定寵物呢?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動保法第22條所規定的特定寵物,指的是犬、貓。

所以目前有在台北市,已辦理登記的飼養犬貓總共有20萬3398隻,但根據台北市動保處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止,仍有8萬5427隻未進行絕育。

我就是不想要幫我的寵物絕育,難道不行嗎?和寵物建立深厚的感情後,自然而然會有想要讓他的基因可以延續的想法,我只是想養我的寵物的後代,難道不可以嗎?又或者只是想要讓寵物有一副健全的身體難到不行嗎?答案是可以的。

雖然動保法規定飼主應幫寵物絕育,但其實是有但書規定,「飼主可以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就可以免絕育」。

「申報」依據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需填具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其中的內容有寵物和飼主的基本資料以及繁殖管理說明。

「繁殖管理說明」共有三大項內容,「免絕育之原因」、「避免造成特定寵物繁殖之飼養管理措施(如公母分籠飼養禁止接觸)」、「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若寵物有繁殖同樣也有申報書,必須申報「寵物繁殖期間」、「繁殖後飼養管理措施」、「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動物生命權,應該要尊重、保障這樣的立法雖然立意良善,但要幫寵物絕育,其實需要花費相當的費用。

政府有提供制式申報書,但還是要傳真、郵寄、親送等方式向各地動保處逕行申報,且在寵物未植晶片的狀況下,其實是相當難追蹤的。

另外,雖然並非100%節育,但這樣以節育為原則的立法,是否侵害了動物繁衍後代的最基本的生命權呢?當然法律體系是以人為出發點,但幫動物絕育真的只是如同將機器的零件拆除這麼簡單嗎?在我們提倡尊重動物生命,而有動物保護法的立法時,動物最基本的繁衍後代的權力,是否也該被尊重呢?畢竟節育手術做下去了,就是不可逆的了。

但依目前法令的規定,仍然是以絕育為原則。

依法台北市政府的確是可以進行開罰的。

所以若有收到台北市政府通知的民眾,如果不想給毛小孩一刀,那還是快去幫毛小孩填一份免絕育申報書吧!延伸閱讀《十二夜》票房破6000萬,這次,Raye要做個「更貪心」的導演和「毛小孩」成為真正的一家人,「寵物登記」跟著主人的戶籍走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責任編輯:游家權核稿編輯:翁世航最新發展:虐待野生動物會有法律責任嗎?《動物保護法》是不是「貓狗專屬保護法」?1年前Tags:節育寵物絕育飼主結紮特定寵物動保法貓植晶片生命權狗More...



5. 生還是不生?為什麼不能自己決定!(二)------男生篇

優生保健法第10條:「I.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跳到主文35U.S.C.第112條(BestModeRequirement)專利說明書應包含一項或多個項權利要求,特別要指出申請人認為他的發明主題。

也就是說申請人還應特別說明和指出該發明是如何在一裝置內(或一電路內)中改進或組合各物件(或各電子元件)的連接關係或連接方式或涉及一方法包含各步驟所能達到技術\效果。

並可據以實施,並且應闡述由實施發明人或聯合發明人所設想的最佳模式(bestmode)。

其中,最佳模式要求(BestModeRequirement)是為了防止某些人希望獲得專利保護而沒有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全面揭露。

這種所謂的“最佳模式要求”反映了一種想法,即如果申請人要尋求專利提供的法律保護,則不應允許申請人在專利申請中遺漏發明的最佳細節。

例如,如果申請人知道液體應該加熱到250度以獲得最佳性能,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液體應該加熱到”200度以上”,那麼發明人並沒有公開他的”最佳模式”實施本發明。

必須公開整個發明的最佳模式,而不僅僅是其創新方面。

註1再者,要獲得有效的美國專利,傳統上必須在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中公開申請人所知道的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方式。

而確定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最佳模式要求需要兩方面的查詢。

首先,必須確定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是否擁有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模式。

這是一種主觀調查,關注申請人提交申請時的心理狀態(自由心證)。

其次,如果申請人確實擁有最佳模式,則必須確定書面描述是否公開了最佳模式,以便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實踐。

註1:https://en.wikipedia.org/wiki/Sufficiency_of_disclosure註2:https://www.bitlaw.com/source/mpep/2165.html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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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Oct18Tue201618:21生還是不生?為什麼不能自己決定!(二)------男生篇【案例一】已婚之A男,因為生性風流,喜歡在外拈花惹草,加上妻子已懷有身孕,已盡「傳宗接代」的責任,為了避免在外風花雪月時,多出幾個孩子,便打算瞞著妻子實施結紮手術。

 【案例二】未婚之B男,生性風流,喜歡拈花惹草,且不希望被婚姻束縛,打算不婚。

為了能更安心的遊戲人間,打算進醫院實施結紮手術。

 【相關法條】優生保健法第10條:「I.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II.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III.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IV.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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