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還是不生?為什麼不能自己決定!(二)------男生篇 | 結紮規定

優生保健法第10條:「I.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跳到主文35U.S.C.第112條(BestModeRequirement)專利說明書應包含一項或多個項權利要求,特別要指出申請人認為他的發明主題。

也就是說申請人還應特別說明和指出該發明是如何在一裝置內(或一電路內)中改進或組合各物件(或各電子元件)的連接關係或連接方式或涉及一方法包含各步驟所能達到技術\效果。

並可據以實施,並且應闡述由實施發明人或聯合發明人所設想的最佳模式(bestmode)。

其中,最佳模式要求(BestModeRequirement)是為了防止某些人希望獲得專利保護而沒有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全面揭露。

這種所謂的“最佳模式要求”反映了一種想法,即如果申請人要尋求專利提供的法律保護,則不應允許申請人在專利申請中遺漏發明的最佳細節。

例如,如果申請人知道液體應該加熱到250度以獲得最佳性能,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液體應該加熱到”200度以上”,那麼發明人並沒有公開他的”最佳模式”實施本發明。

必須公開整個發明的最佳模式,而不僅僅是其創新方面。

註1再者,要獲得有效的美國專利,傳統上必須在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中公開申請人所知道的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方式。

而確定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最佳模式要求需要兩方面的查詢。

首先,必須確定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是否擁有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模式。

這是一種主觀調查,關注申請人提交申請時的心理狀態(自由心證)。

其次,如果申請人確實擁有最佳模式,則必須確定書面描述是否公開了最佳模式,以便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實踐。

註1:https://en.wikipedia.org/wiki/Sufficiency_of_disclosure註2:https://www.bitlaw.com/source/mpep/2165.html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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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未婚之B男,生性風流,喜歡拈花惹草,且不希望被婚姻束縛,打算不婚。

為了能更安心的遊戲人間,打算進醫院實施結紮手術。

 【相關法條】優生保健法第10條:「I.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II.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III.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IV.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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