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 結紮規定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第五條. 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 ...目前線上:629人,瀏覽人次:598729912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時間:中華民國081年03月18日所有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

第三條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第四條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第五條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應於手術前及手術後,給予適當之諮詢服務。

第六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己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停止補發或換發。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其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常見健康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