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由己的「優生」保健法(廖建瑜) | 蘋果新聞網| 蘋果日報 | 優生保健法 2020

更新時間: 2020/12/11 03:00. □衛福部國健署要修正《優生保健法》女性實施人工流產須得到配偶同意之規定,以維護女性生育自主決定。

示意圖,圖為孕婦 ...更新時間:2020/12/1103:00■衛福部國健署要修正《優生保健法》女性實施人工流產須得到配偶同意之規定,以維護女性生育自主決定。

示意圖,圖為孕婦產檢,非本文所指對象。

資料照片圖片來源:蘋果新聞網廖建瑜/高等法院法官在國際人權日前夕,衛福部國健署突然拋出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要修正《優生保健法》女性實施人工流產須得到配偶同意之規定,以維護女性生育自主決定的消息,著實令人感到震憾。

特別是依該《施行法》第8條本課以政府機關3年內應檢討現行法規,有不符聯合國在1979年所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下稱《公約》)者,應作修正或廢止該規定之義務,拖了9年終於有注意到根據《公約》第24號一般建議第14點、第31點(c)(e)提及:未婚或已婚之女性,不應該以得到丈夫、伴侶、父母同意為條件而限制女性獲得醫療保健、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及要求尊重女性自主權、隱私權、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權等規定。

然而,《優生保健法》只有這個問題嗎?父權思考只為人口控制《優生保健法》立法背景原本係因1970年代台灣人口出生率成長太快,在1980年由前總統蔣經國拍板定案,力求在10年內使人口增加率遞減至1.25%,才使從送審至立法院後,已歷時達18年之久的《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6月29日立法通過,並於1985年1月1日實施。

該法立法動機係為人口控制,而非基於女性對於生育自主決定,儘管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年「羅訴韋德案」已肯認在隱私權下,女性擁有不受拘束之終止妊娠權利,但從《優生保健法》草案中,以子女眾多或懷孕2次以上,作為合法人工流產條件,可以赤裸裸呈現該法只是為人口控制工具。

即使後來於通過該法第9條第1項有6款合法人工流產事由中並未包括前述條件,但仍有第5款後段「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因為違反倫理,故女性得自由地依意願人工流產,顯與優生或保健因素無涉。

又如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之合法人工流產事由,究竟是出於何種優生或保健考量,實令人費解,將懷孕影響家庭生活亦放進得人工流產事由之一,無異係前開所述草案人口眾多或懷孕次數2次以上的化身,且搭配該條第2項之須配偶同意(限於第6款)及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權(不論何款事由),更加顯示該法夫權及父權的思考觀點,而全無女性生自主決定之空間。

特別是《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5款前段未成年人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者,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進行人工流產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保障實有未足,特別是社會上遭法定代理人性侵害的情況也不少,竟然須經過性侵者同意始得進行人工流產,否則可能構成違法墮胎須用刑法加以處罰,最為難以理解。

懷孕未成年人受限《優生保健法》之嚴格限制,亦容易使有人工流產需要者改尋求自力救濟,而走密醫或自行服用黑市販賣RU486墮胎藥,對於未成年人健康反而產生不利的影響。

另外,為符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配偶同意,而衍生偽造私文書案件層出不窮,也加深醫師對於未成年人及有配偶者進行人工流產之醫療行為敬謝不敏,避免日後真正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興訟,亦阻礙孕婦正常就醫管道。

依病主法賦孕婦決定權欣見衛福部國健署針對此部既不優生又不保健的法律開始尋求修法共識,然而其中牽涉胎兒的保護利益、宗教信仰文化、配偶或伴侶參與權及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必須妥協各方觀點實屬不易,並不預見立法部門能即時完成修法,或許把孕婦以病人視之,而將《優生保健法》所定合法人工流產,當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醫療選項時,在醫師與孕婦共同進行醫療決策下,孕婦本得獨立排他行使選擇及同意權,無庸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得為之,所謂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只是讓其知悉即將要進行人工流產,保障其參與權而非賦予高於孕婦最終否決權,也許是更快的解套之道。

優生保健法廖建瑜女性生育自主墮胎最Hot出版時間:2021/06/1410:37自爆手機中有陳時中未接來電「接了有用嗎?」 黃珊珊:私慾之人必遭天譴出版時間:2021/06/1410:33波浪褐髮大眼妹LINE攬老司機 連結價碼高到警察都驚呆出版時間:2021/06/1408:57「等等送去!」10小時才拿到疫苗 醫衝衛生局想開罵:一看現場什麼都說不出口出版時間:2021/06/1407:24摩鐵猝死|小20


常見健康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