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腦操練】從殺警無罪談精神疾病是否成為殺人免死金牌 ... | 思覺失調症犯罪案例

刑法會這樣規定,係以犯罪的行為人行為當時,必須具有常人之精神狀態,才具有 ... 讓我們看看下面美國的案例,或可做為罪與刑是否可以分立的參考。

... 案經司法精神鑑定,認為被告有思覺失調症,且犯案當下受妄想的影響而 ...【心腦操練】從殺警無罪談精神疾病是否成為殺人免死金牌?BrainLOHAS015•2020-08-28從殺警無罪談精神疾病是否成為殺人免死金牌?文/廖健男律師/精神健康基金會監察人 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於執行公務時,遭鄭男刺死,惟嘉義地院却認被告「思覺失調」而判決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如此宣判引爆了各界反彈,網路社群甚至諷刺「司法系統思覺失調,確診」。

此外2016年3月,殘忍刺殺三歲女童小燈泡的王某,雖引發全國激憤與恐慌,最後法院認為被告殺人源於長期罹患精神疾病,引起幻聽妄想,若接受治療和心理輔導,即可降低再犯可能,無判死必要;暨因聯合國兩公約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因而判決無期徒刑定讞。

小燈泡的媽媽立委王婉諭表示他們雖然悲痛,但尊重法院的判決,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正視精障犯人的處遇,達到真正的矯正效果,不該由全民承擔再犯的風險,並呼籲應致力強化社會安全網,以防止悲劇再度發生。

(參考2020.4.16.《自由時報》)其後2018年5月,患有精神疾病的賴男,覺得自己工作及人生不順遂都是妹妹害的,持刀跑到其妹妹擔任護理師的牙醫診所,要找妹妹理論。

診所負責人王冠中牙醫師為了保護員工,當場遭賴男殺害,診所內另兩名女護理師也被刺傷,然而台中地院却判賴男無期徒刑。

受害家屬要求上訴,但台中高分院不採信台中榮總二次鑑定,仍認定賴男犯罪時,受到精神疾病影響,所以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安置適當處所監護5年。

近日,王醫師遺孀鄒小姐寫陳情信給蔡總統,喊話政府應檢視司法漏洞,「不要讓我們這些善良的小老百姓,成為那些人的洩憤刀俎」。

盼自己的丈夫和其他受害者不要白白犧牲,也不願再看到其他家庭破碎,「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請您儘速把它們都補起來。

」據三立新聞報導蔡總統於5月12日親自回信:「感謝您在陳情書及口頭建言。

­­­­­­­­­–我於日前已邀請相關機關討論,並要求儘速提出對策。

我們思考的方向與您的建議方向,大致相符。

希望您能走出失去王醫師的傷痛,和我們一起來努力強化對精神病患的照顧,並改進司法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制,給予社會大眾更好的保護。

」等。

殺人要繩之以法,否則社會將會大亂,刑法第271條第一項也明白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殺人犯的量刑固然是法官的權責,但是為什麼那麼多殺人犯只判無期徒刑?像本件殺警案,被告更被判決無罪,社會上很多人都不能接受,甚至批評司法已死云云,更有人質疑精神病是犯罪的保護傘?甚至直斥精神障礙已成殺人的免死金牌?其實這些殺人犯有一個共同點—他們都患有精神疾病。

  「他(殺人)犯罪,但是他瘋了(Heisguilty,butheisinsane.),這是司法精神醫學教科書的名言」(請參閱2020.5.2.《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載馬偕醫院精神醫學部醫師暨台北醫學大學教授陳喬琪著〈嘉義地院其實可以這麼做〉乙文)。

以下我們特分幾個面向來探討:一、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精障犯罪的規定:對於精神障礙之犯人,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會這樣規定,係以犯罪的行為人行為當時,必須具有常人之精神狀態,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而應受刑法的處罰。

如果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使得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的「辨識能力」,或基於該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時,這時候行為人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

檢察官起訴與法官量刑,對殺人犯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與精神病理,須依據司法精神鑑定的結果,綜合判斷。

如果認定犯罪當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判決不罰;如認為僅係行為時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則減輕其刑。

本件殺警案,法院曾委託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作成司法精神鑑定,法官根據該鑑定及綜合被告病史及犯罪前、後各種事證,而認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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