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病患殺人多次輕判惹眾議 | 思覺失調症犯罪案例

近年來台灣思覺失調患者殺人案件時有所聞,然而法官的判決卻輕緩許多,五年以下有期 ... 關於思覺失調患者犯罪後的裁定,劉承武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後半段 ... 思覺失調症患者可能欠缺判斷行為能力。

... 鑑定單位對於同樣案例也會有不同看法,這在台灣司法審判實務,是有發生過的例子。

社會社福 2020-06-172020-06-17張心瑜2010Views0Commentsissue_2254,強制治療,殺人不罰,知覺失調症,精神鑑定記者張心瑜、黨怡君、藍品謙/採訪報導近年來台灣思覺失調患者殺人案件時有所聞,然而法官的判決卻輕緩許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在少數,甚至無罪,引發大眾質疑,同時也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

對於精神鑑定的過程,人權協會與律師都認為有加強空間,法務部則重視司法整體多方改善和社會安全網的完善建立。

未來待改善之處近年思覺失調患者殺人事件頻傳,2015年發生女童割喉案,兇手龔重安持刀割破國小女童的喉嚨,送醫後宣告不治,法院判其無期徒刑定讞,2016年發生震驚全台的小燈泡事件,兇嫌王景玉在女童母親面前將她砍死,最終也是無期徒刑,2019年鄭姓男子(以下簡稱鄭男)因火車逃票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在今年2020年一審判決鄭男無罪,引起社會譁然。

行政院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說明,在刑法上並沒有思覺失調這樣的稱呼,而是稱為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若是達到欠缺判斷行為不法,也就是加害者無法判斷自身行為已經違法,在刑事責任上可能是不罰,若是判斷能力較低,則為減輕其刑。

蔡清祥表示,一個案件經過警察查獲,檢察官進行偵查,這時可能會求助於醫療機構,判別是否須負刑事責任,或是起訴後移至法院審判,法官認為有其必要性後送至院方檢定,精神鑑定的流程並無固定。

日前刺死鐵路警察一案,蔡清祥說,殺警本身是不對的,但是否須負刑事責任,需先判斷加害者有無精神障礙,並且已經無法認知自身行為違法,該案法院認為其已達上述情況而判無罪,但處以監護處分,所謂監護處分是要進一步的治療,包括到精神病院、門診、家庭看管、社會團體協助等。

案件發生後,社會安全網成為大家重視的問題,蔡清祥表示,社會安全網需靠內政部、衛福部、法務部等,各自分工合作才能將社會安全網建立得更加完善。

而有關司法精神病院的進度,蔡清祥說明,目前是由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規畫,衛福部尋找適當醫療場所及提供醫療資源,法務部則著重在司法效能部分,預期達到對於思覺失調犯罪者「治療」及「保護」的目的,使其穩定病情,減少對大眾及社區造成危害的風險。

蔡清祥提到,目前台灣的法規施以監護期限限制在五年以下,殺警案遭到大眾矚目,民眾擔心萬一五年後仍未康復,可能有危害社會之嫌,因此,法務部提出了修法建議,可延長三年並且不限次數,每年都要進行鑑定及評估是否仍需監護。

由於許多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社會熱議, 根據司法院的司法改革主張,其中內容說明,法官的裁判是根據「法」來宣判,歧異的裁判為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

蔡清祥表示,法務部推動司法改革的方向,內容有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溫暖友善的被害人保護、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等,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可讓國民參與不起訴審查,並且加強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淘汰。

台灣司法制度須改善針對思覺失調犯罪的判定,社團法人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直言尚有改善空間。

關於思覺失調患者犯罪後的裁定,劉承武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後半段的但書與予裁處,法官應該要審慎辨別,若是犯人是社會人格違常造成的思覺失調患者,一樣要被判刑。

劉承武說到,思覺失調犯人若是在犯罪前有醫囑明言,不回診、不服藥、發病率高,自行放任疾病可能造成的危害,便符合刑法第13條第二項直接故意、明知故犯,犯人縱容自己的疾病惡化,這不符合不確定故意,此時不能適用減刑和免責條款。

行政院法務部。

照片提供/法務部對於台灣的審判制度,劉承武認為陪審制和參審制是台灣可以效仿的方法,然而,律師蘇文俊表示,陪審制或參審制是針對事實認定,由陪審團或參審人員進行認定,與我國專業法官制度有所不同,但精神鑑定的問題並非在於事實認定過程,而是鑑定單位與法官之間的溝通。

不過蘇文俊提到,能否準確反映真實事實,與陪審或參審制度無關,許多人認為陪審或參審是司法改革的靈方妙藥,這是惰於思考的結果,跟民眾對於法院判決不願意真正閱讀,卻只懂得跟隨媒體標題起舞,才是司法改革的困境。

關於思覺失調犯人犯罪後的程序,劉承武表示,目前台灣的刑事訴訟,在審判中或偵查中已經發


常見健康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