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賭博法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EN法規類別:行政>法務部>檢察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一章賭博罪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7條(刪除)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269條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270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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