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場所聚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賭博法律

民眾須知法治國家並無法律假期,新年小賭時亦應瞭解我國刑法上賭博罪之 ... (一)按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 ...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回首頁主任委員信箱常見問答網站導覽雙語詞彙EnglishSearch熱門: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首頁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律常識專題A+A-公開場所聚賭發布日期:105-08-29資料來源:法規會專題摘要:農曆春節即將來臨,許多民眾喜歡在春節期間與親朋好友小賭一番,無論是團聚怡情方式,或是應景節慶氣氛,若在家中非屬公開場所小賭,固無問題,並不涉賭博罪之刑事責任,但如在公開場所聚賭,則觸賭博罪之處罰。

民眾須知法治國家並無法律假期,新年小賭時亦應瞭解我國刑法上賭博罪之概念,茲將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及相關之法律責任說明之。

本文:一、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一)按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準此,刑法所處罰者為公然賭博之行為,條文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多數人聚會之場所,如車站、碼頭、戲院、教堂、公園、會場、街道等,而所稱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指雖無數人之聚合,但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得隨時出入者而言,如旅館、餐廳、商店、超級市場、機關公署等。

從而,若是在自宅內小賭,自宅既非公共場所,亦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不構成刑法上之賭博罪。

(二)又上開條文但書所稱之「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例如朋友間對賭,協議賭輸之人需請對方吃一客晚餐,即是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此乃刑法在明文規定犯罪構成要件時,特別慮及容許風險之概念,而限縮不法構成要件之涵蓋範圍,亦即容許一定程度之風險即賭博敗壞社會風氣之風險,將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情形下之行為,排除在賭博罪構成要件之外。

(三)此外,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準此,在自宅內賭博,若係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例如收取場地費或抽取分紅,則賭客因非在公開場所賭博,並不構成刑法上賭博罪,然意圖營利而收取場地費或抽頭之屋主,即構成本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是故,在自宅而非公開場所賭博,雖不構成刑法上賭博罪,而不得處以刑罰,但仍可依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二)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公眾安寧者」,即構成妨礙安寧秩序之處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故如因打牌噪音過大而擾鄰,其噪音或喧嘩行為合於妨害安寧者,尚可依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

(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分享點閱次數:7159最近更新日期:110-04-15回上一頁:::關於本會本會簡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信箱組織架構職掌與電話交通與位置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新聞資訊就業資訊採購專區活動訊息榮民節活動專區活動剪影影音專區退除役官兵代表懇談會專區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安養機構床位資訊重大政策年金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查詢申辦表單下載常見問答主要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醫服務就養服務服務照顧退除給付一般服務國際聯絡廉政專區人事服務業務統計法律服務主管法規查詢訴願及訴訟服務國家賠償服務人權保障專區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法網相連資訊公開主管法令本會組織與職掌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會計報表會計制度請願及訴願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國家賠償事件統計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行動服務發展現況行政透明措施專區立法院業務報告民營事業本會獎項專區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本會出版品本會宣傳品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檔案應用性別主流化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消保專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內部控制專區所屬機構服務機構安養機構訓練機構醫療機構農林機構相關連結本會相關連結會外相關連結隱私權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ODF開放文件說明網站Banner下載網站滿意度調查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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