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加重並修改賭博罪,台灣的賭博罪實在是太輕了,造成許多 ... | 賭博法律

建議加重並修改賭博罪,台灣的賭博罪實在是太輕了,造成許多人根本不怕被抓,繼續沉迷賭博. 分享至. 尚須4964個附議. 已附議:36.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想要提點子嗎?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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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首頁提點子建議加重並修改賭博罪,台灣的賭博罪實在是太輕了,造成許多人根本不怕被抓,繼續沉迷賭博提議者王安安建議加重並修改賭博罪,台灣的賭博罪實在是太輕了,造成許多人根本不怕被抓,繼續沉迷賭博分享至尚須4964個附議已附議:36附議期限倒數時間已截止提議階段2020-11-08已完成提案檢核階段2020-11-09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附議階段不通過2021-01-08回應階段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台灣目前對賭博罪的法律如下:第二十一章賭博罪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1.刑法第226條只針對公開場所跟出入的而已,但應該要修改法條,把非公開、私人的場所,如把自家住宅或租屋處,自行改造成賭場的也要算在內,不然僅靠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小錢而已,許多人被抓根本就抓不怕,只會讓他們覺得被罰錢就繳錢就好,頂多之後再靠賭博賺更多回來,讓民眾繼續沉迷於賭博。

 2.刑法第226條只罰三萬元其實太少了,應該要把罰金提高到百萬以內,並應修改法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然其實經營賭場的,三萬元幾天就賺回來了吧,而且沒有什麼刑責,這樣有誰會怕?,有誰會真的去遵守法律的? 3.刑法第268條只說明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但何為營利卻沒有多加說明,如果私下把自家住宅或租屋處,打電話揪賭客來玩,並提供場地給賭客聚賭,下注資金打麻將或是其他賭博行為的,是否也叫營利?,應該多加說明清楚,讓警察可以有法理依據可以把這些沉迷賭博的抓起來。

 4.法律應該新增規定,如賭博開桌為一桌以上,並供特定與不特定的親友與民眾,長期到自家住宅或租屋處打麻將或其他賭博行為者,且有下注資金遊玩之事實,都應該視其為賭博罪,不要讓許多人鑽法律漏洞。

利益與影響賭博打麻將在台灣其實是不合法的,而且我相信有許多人,都有被私自把住宅或租屋處改造開設賭場打麻將的鄰居給吵過,但往往打電話給警察,通常都是來看了之後,勸導一下就不了了之,最後這些開賭場的都沒有什麼事情,隔天依然繼續揪賭客來自家玩,我相信警察先生們都是很認真地在查緝犯罪的,但就是沒有法條依據可以抓這些人,因為台灣的賭博罪真的很輕,而且也有不少的模糊地帶可以鑽法律漏洞,造成民眾就算被抓也不會怕,認為賭博根本就沒有什麼,繼續地越來越沉迷賭博,而且越來越猖獗,我相信台灣各地區都有這種現象,尤其是六都這些繁華的城市,私底下開設賭場的很多,而且有很多都是藏身於住宅之中,我希望能夠終止這種現象,不要讓更多地民眾繼續地沉迷於賭博之中,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政府跟執法人員應該都要硬起來,要強力的打擊這些非法的行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能夠支持這種理念,謝謝~  1關注我要附議Step1輸入基本資料Step2完成驗證Step3完成附議附議提案提案者王安安提案日期附議提案*暱稱(必填,資料會公開顯示)姓名(選填)*居住縣市(必填)*鄉鎮市區(必填)*請選擇「電子郵件」或是「手機簡訊」其中一種方式進行驗證電子郵件(選填)提醒您:若您使用YAHOO信箱容易造成驗證郵件延遲,或被視為垃圾郵件,建議您使用其他電子郵件帳號進行驗證,以避免您無法完成提議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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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同一提議只能附議一次。

三、參與附議者得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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