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106 | 食物中毒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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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醫療機構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三、當地衛生局於接到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通報後,應即派員調查食品中毒發生經過,追查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處理與烹調方法,並至食品中毒案件通報調查管理系統填寫「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傳送予相關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註一)。

 (一)食品(藥)科(處、課)負責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製造場所之調查處理,包括供應食品場所之稽查輔導、食品製程、製造環境等。

 (二)主辦及協辦之地方政府衛生局分工原則如下:1.有下列情況者,應為主辦地方政府衛生局:(1)涉嫌食品之食品供應者所在之縣市。

(2)可能涉嫌之食品供應者不只一處,則以首位就醫個案症狀發生前用餐場所之食品供應者所在之縣市。

2.其它與案件相關之縣市為協辦地方政府衛生局。

 (三)疑似食品中毒案件符合「中毒人數達50人或以上者」、「食品中毒事件有持續擴散之虞」、「社會大眾關注事件」、「病因物質特殊者(如肉毒桿菌、麻痺性貝類毒素等)」或「其他特殊因素」等原則,得填寫支援申請單向疾病管制署申請啟動流行病學調查(附件二),食品藥物管理署得派員參與調查。

肉毒桿菌中毒通報案件,應依「疑似肉毒桿菌中毒案件處理原則」(附件三)處理。

四、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相關檢體之採樣分工原則如下:(一)食品檢體(食餘、嫌疑食品等)及環境檢體(刀具、砧板、飲用水、洗滌水等):由衛生局食品(藥)科(處、課)主辦。

(二)人體檢體包括患者糞便及廚工檢體(糞便、手部傷口等):由衛生局疾管科(處、課)主辦;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有人體檢體送驗需求時,需由衛生局疾管科(處、課)至疾病管制署「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通報腹瀉群聚事件,並循此流程採檢送驗。

五、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相關檢體之檢驗分工原則如下:(一)由衛生局檢驗單位(或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機驗機構)進行食品及環境檢體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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