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 | 學習障礙

學習障礙包括知覺障礙、腦傷、輕微腦功能失常、失讀症及發展性失語症等狀況,但不包括基本上由視覺、聽覺、動作異常,或智能障礙、情緒困擾,或由環境、 ...學習障礙學習障礙的定義學習障礙者的出現率學習障礙的成因學習障礙者的特徵 學習障礙的定義1.美國P.L.94-142      Speciallearningdisabilities指具有瞭解與使用語言、說話及書寫方面,一個或一個以上基本心理歷程的缺陷,且此項缺陷表現在傾聽、思考、說話、閱讀、書寫、拼字或數學計算等能力障礙。

學習障礙包括知覺障礙、腦傷、輕微腦功能失常、失讀症及發展性失語症等狀況,但不包括基本上由視覺、聽覺、動作異常,或智能障礙、情緒困擾,或由環境、文化、社經地位不利等因素所導致之學習困難兒童。

2.美國NationalJointCommitteeforLearningDisabilities的定義 LearningDisabilities是一個概括名詞,指的是在傾聽、說話、閱讀、推理,或數學能力的學得與使用具有明顯困難的異質障礙團體。

學習障礙是個人內在因素,推測是由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失常所致,它可能出現於一生中的各階段。

學習障礙可能具有自我調適行為、社會知覺、及社會互動等方面的問題,但這些問題的本身並不會導致學習障礙。

雖然學習障礙可能同時具有其他的障礙情況,或受其他因素的影響,但卻非這些情況或影響所造成的結果。

3.我國對學習障礙的定義(教育部,民81)  學習障礙,指在聽、說、讀、寫、算等能力的習得與應用上顯著的困難者。

學習障礙可能伴隨其他的障礙,如感覺障礙、智能不足、情緒困擾;或由環境因素所引起,如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所引起的障礙,但不是由前述狀況所直接引起的結果。

學習障礙通常包括發展性的學習障礙與學業性的學習障礙,前者如注意力缺陷、知覺缺陷、視動協調能力缺陷和記憶力缺陷等;後者如閱讀能力障礙、書寫能力障礙和數學能力障礙等。

3.我國對學習障礙的定義(教育部,民91)  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鑑定標準如下:(1)智力在正常或正常程度以上者(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學習障礙者的出現率1.Lerner(1997): 根據定義的寬鬆,所有學生出現率可從1%-30%。

2.所有輕、中、重度學障,出現率約為4-5%(Haring&McCormick,1990)。

3.我國(民81)學障佔就學兒童的0.436%,戰障礙學生的20.53%。

4.我國(民88)學障佔所有身心障礙學生的39.4%。

學習障礙的成因(一)機體因素1.Gaddes(1985)估計有15%的學習障礙者具有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失常。

2.Spivak(1986),有20%的學障者有生產前、生產中、生產後等不同階段的腦部傷害。

(二)生化因素1.太精緻或人工的添加物易導致學障。

2.注意力缺陷的兒童有適當的藥物可加以處理。

(三)遺傳因素(四)環境因素1.包括:情緒困擾、缺乏動機、教學不當或不足、早年經驗剝奪、文化差異等。

2.環境因素與學習障礙互為因果,不易確認。

3.系統化的教學有助於增進學習障礙者的學習表現。

學習障礙者的特徵(一)個別差異大:學習問題具多樣性(二)內在差異大(三)知覺與知覺動作協調的問題:1.分辨類似刺激2.左右方向感3.知覺速度4.形象背景的分辨5.知覺完形6.身體形象(四)注意力與活動過多    約有1/5至1/3的學生被鑑定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

1.注意力缺陷型:持續6個月具以下8個特徵,且與其應有發展水準不符(1)學校功課、日常工作或其他活動,經常無法注意細節或因漫不經心而造成錯誤。

(2)工作或遊戲時,經常無法維持注意力(3)別人對其說話時,經常無法維持注意力(4)對於學校功課、日常工作或其他活動,經常無法注意細節或因漫不經心而造成錯誤。

(5)經常無法對所從事的工作或活動加以組織。

(6)不喜歡需要持續專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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