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學習障礙與嚴重情緒障礙 | 學習障礙

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和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 ...認識學習障礙與情緒行為障礙一、   學習障礙(一)定義: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和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二)鑑定標準: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三)類型:1.發展性學習障礙:指學習的基本能力障礙,在入學前就存在,但較難被發現。

(1)注意力方面─注意力渙散、缺乏、短暫:較活潑或退縮而無法集中注意力,易被外界干擾。

注意力固著:過度注重小細節而忽略重要的部份,考試可能會因小事而分心。

(2)知覺能力和知動能力─視知覺障礙:無法很快的確認字,或需花較長時間才能確認視覺刺激。

容易混淆字或符號,例如:ㄉㄌ;上下。

聽知覺障礙:對聲音的分析、再認聲音或聽覺記憶比較差,不注意他人說話。

知動障礙者:出現空間或時間定向能力不足的問題,例如動作協調不良,動作緩慢等。

(3)記憶力方面─有短期記憶的編碼分類和長期記憶檢索資料的困難。

無法記憶學過的東西,今天學,明天忘,難以複誦剛聽到的數字、字詞,或難以表達字詞、圖形。

(4)思考與推理能力方面─形成概念、組織與統整方面有困難,而表現出思考缺乏組織或連貫性、無法形成或了解抽象的概念、思考過於重視細節而忽略重點、無法理解因果關係等問題。

(5)語言能力方面─包括:語音、語形、語法、語意、語用等方面,此類學生會表現出缺乏音韻辨識、語言發展遲緩、文法句型錯誤、學習字彙困難、口語理解差。

(6)社交能力方面─包括社交技巧不足及情緒問題,焦慮、暴怒、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易有挫折感、易於放棄、難以控制情緒、缺乏自信心等特徵外,也可能有過分依賴大人、拒絕責任等社會適應方面的特徵。

2.學業性學習障礙:指發展性學習障礙影響學習,表現於學業上。

(1)閱讀方面─包括:認字、閱讀速度、字音記憶、默讀、了解字義等。

這類學生在閱讀時可能會表現出慌張、不安定、閱讀距離過近、省略句中的某一字、唸錯字、閱讀速度慢、不流暢等問題。

(2)拼字方面─拼字屬於語言方面的學業性問題,可能由於學生無法辨識音韻、口語聽覺理解不佳、聲音的辨別有困難等問題造成,因而影響其語言方面的學習。

(3)書寫表達方面─包括:詞彙、語句和文章的書寫等。

此類學生在書寫時只用有限詞彙和很短的句子,考試時則可能表現出造句內容貧乏、不完整的句子,或有說得出答案卻寫不出答案的情況。

(4)寫字方面─寫字速度較慢、標點符號混用、字寫顛倒等情況。

(5)算術方面─對時間較無概念,考試時,無法掌握考試時間,易遲到,空間定向的概念也不好,會在熟悉的環境中迷路、或不小心跌倒,對於大小、遠近、輕重關係判斷時會出現與現實較大的差距,難以區分方向或左右等。

常有數學符號辨識、運算、公式的記憶和運用,以及問題解決方面的困難。

二、   情緒障礙(一)定義: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症狀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

(二)鑑定標準:1.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2.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3.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三)類型:1.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通常具有注意力不能集中、過動、及衝動三種症狀;依三種症狀出現之有無與多寡情況,可分為注意力不良型、過動-衝動型、或複合型。

2.焦慮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有多種類型,以下為其中常見者:(1)特定對象恐懼症:害怕特定對象或情境,例如:某些動物、高處、打雷、打針及血等。

(2)社交恐懼症:害怕參與社交活動或與陌生人相處;拒絕從事日常活動(例如:交作業、上學),或特別害怕自己會丟臉而不敢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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